揭府〔199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要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重视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指示,以及国家关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的老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龄事业列入“九五”规划,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与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二、要重视老龄组织建设,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编委《关于省老龄委员会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粤机编〔1995〕222号)精神,我市已于1996年7月成立揭阳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劳动局,负责日常工作,编制由市编委核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各级老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分工一名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三、要做好涉老单位、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和协调工作。老龄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加强老干、工会、社保、民政、财政及老年协会等涉老工作部门的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涉老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作用,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四、要履行执法机构职责,认真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的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市老龄委员会为我市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组织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研究有关老年权益方面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明确各级老龄委员会的职责,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老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市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