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揭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与《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揭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散装水泥的管理涉及到生产、流通、使用三大领域,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努力建立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把我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市区一般不再设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市、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编制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主管机构专项资金的征、管、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四)负责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评选先进等工作;组织开发及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提供服务。
(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提出立项前的审查意见。
二、各部门应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切实把散装水泥工作抓紧抓好
金融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资金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建与技改。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定为“工程特种车”,给予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船)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征养路费、航养费的,予以减征。
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要根据地方建设规模。合理作好混凝土搅拌站和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场地规划和用地规划。
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持有“免于用散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因不用散装水泥而造成水泥袋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破坏市容市貌的,按有关管理规定,从严处罚。
工程造价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并公布有利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
三、认真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由主管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专项资金实行分级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一)专项资金征收对象
1、工业与民用、部队、人防等建筑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2、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水库、堤坝、电厂(站)等水利、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各种矿业等能源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3、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上述工程项目。
4、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二)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本省生产的袋装水泥,按每吨袋装水泥8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使用非本省生产的袋装水泥,按每吨16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三)预收专项资金水泥总量的计算方法
1、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
2、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1)六层(含本数)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2)七至十六层(含本数)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十七至三十六层(含本数)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三十七层(含本数)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3、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年度生产混凝土总量计算水泥总量(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每半年征收一次。
(四)预交专项资金的办法
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预交专项资金;属建设单位购料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预交专项资金。
1、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持项目有关文件,到主管机构或委托代征单位预交专项资金。
2、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到主管机构补交其工程项目未完成部分的专项资金。没有交纳专项资金原始发票和有关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得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竣工验收。
3、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实际生产能力使用水泥总量,在年度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到同级主管机构预交专项资金。
(五)预收专项资金的退回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持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和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到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申请退回已交的专项资金,经主管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逾期不申请退回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问预交的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回;超过规定期限,仍使用袋装水泥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回。符合退回条件的企业,应在年终后2个月内到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办理,逾期不申请退回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由于交通、场地等客观原因,经主管机构批准可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不予退回的专项资金,全部转入财政专项资金帐户。
四、规范管理,依法治“散”
水泥厂家、水泥销售企业必须与主管机构签订完成散装水泥质量和数量的责任状,否则不能进入市场。
工业与民用、部队、人防等建筑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区2年内,县城区3年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建筑施工四级企业应在1998年5月1日前,三级企业应在1997年12月1日前,配置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否则,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