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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整顿农村电价第一阶段检查验收的情况通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8:5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从去年九月全面开展整顿农村电价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减轻农民负担,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门机构和工作班子,领导亲抓,措施得力,取得明显成效。最近,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市、区)检查验收。验收情况表明,我市整顿农村电价第一阶段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还必须继续深入进行整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整顿农村电价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电价水平全面降低。全市农村平均到户电价由整顿前每千瓦时2.41元降为1.83元,降幅24%。除39个自然村因情况特殊超过限价外,全部实现限价1.85元以内目标。各地到户平均电价降低的情况是:揭东县降0.70元(全县限价1.80元),揭西县降0.55元,普宁市降0.50元,惠来县降0.68元,榕城区降0.25元,东山区降0.21元,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降0.31元,大南山侨区降1.34元。电价的降低,有效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据统计,全市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支出17465万元。

  (二)农村电价管理体制初步理顺。各地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力〔1994〕40号)文,在农村电价管理体制上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全市农村电价基本实行县、镇、村(管区)三级管理,部分镇供电所已收归县(市)电力局直管。有的县试行取消镇级供电所,设立村(管区)电管小组(站),直接服务到农户。市区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按计划归口市电力局农电公司直接管理,直供到用户,目前已接交部分镇、村(管区)的直供工作。全市农村大部分地方已取消私人承包和招标投标的管电形式。

  (三)全面整改电网和设备,提高供电回收率。从去年开始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7861万元,改造10千伏线路706千米,低压线路7230千米,更换高损耗变压器705台,淘汰老式电表一大批,大部分村(管区)电表实行集箱管理,从而使供电回收率明显提高,为降低电价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全市还取消供电部门上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利润或管理费,取消随电搭车的各种收费,从而有效的减轻了农民负担。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供用电和电价等管理制度。所有用电户装表计费,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对照六条验收标准,全市各地已基本完成整顿农村电价第一阶段的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的到户电价仍没有降下来,超过市规定的限价水平。全市有39个自然村和1个办事处的电价超规定限价,其中惠来30个,揭西2个,大南山侨区7个。有的地方仍存在死角,至今仍未开展整顿工作,东山供电公司收归市直管后,趸售价格几年来一直没有降下来。

  (二)农村电网供电线路和设备改造问题仍比较多。主要是一些地方只局限于小范围整修,没有全面铺开整改;整修工作缺乏计划性、科学性;一些地方整修资金全部向农户摊派,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三)私人承包和投标管电的现象在少数地方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力管理的短期行为和电价失控。

  (四)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未能彻底理顺,全市各地基本是县、镇、村(管区)三级管理,电力管理层次多,归口电力部门一家管理的规定未能落实,使国家及省有关农村电价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三、巩固成果,继续深化农村电价整顿工作

  根据全省茂名会议提出的3年整顿目标,全市今后3年整顿农村电价的目标是:1997年农村到户电价必须全面控制在每千瓦时1.85元以内,市区农村到户电价不突破每千瓦时1.50元;1998年控制在每千瓦时1.50元以内。围绕上述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整顿农村电价工作机构要继续保留,负责制订下一步整顿工作计划,并抄报市整顿农村电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理顺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4〕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农村电价管理体制为:取消镇级趸售。将现行的三级管电改为二级管电,镇供电所实行水、电分家,供电所的人、财、物归口县(市)电力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村(管区)设电管小组(站)。由供电所派员或委托村(管区)电工管理。市区农村供用电由市电力局农电公司统一管理,二年内必须全部直供,原市区各镇供电所(公司)人、财、物划转市电力局农电公司。

  由于农村电价管理体制理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顾全大局,共同解决好理顺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

  (三)增加投入,全面完成农网设备的改造任务。各县(市、区)要对未改造的供电线路作出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资金除电力建设费外,继续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各级银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四)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落实电价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作为电价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电价的制订和监督检查;电力部门要主动配合物价部门做好电价的测算和审批工作,并建立健全电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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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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