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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9: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7〕4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关于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使市区公有住房租金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和《揭阳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揭府〔1997〕6号),经市房改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租住公有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租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报市房改办批准,职工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约》。职工应按合约规定交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原数退还承租人。

  二、租金标准

  从《揭阳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为0.67元,1997年7月1日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提高为1.20元,以后逐年增加,具体按《揭阳市区1996年-2000年各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规划表》执行。

  超住房分配面积标准部分一律实行成本租金。考虑到目前职工经济的承受能力,并参照周边城市成本租金标准,1997年7月1日起,市区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仍按9.67元执行,以后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测算调整。

  三、计租面积

  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住房使用面积按实际丈量计算。

  使用面积=分户门内净面积(不计墙体面积)+分户内阳台面积(凸阳台按50%使用面积计,凹阳台按100%计面积)。

  两户以上共用的厅、厨房、厕所、浴室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的80%由使用户数分摊计租。

  四、各类住房实际月租金额,应根据住房的使用面积和不同结构、新旧程度、层次、装修和环境等因素计算,其调节系数见《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五、租金计算

  (一)面积不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使用面积。

  (二)面积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使用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六、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的新增租金,符合揭府〔1997〕6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象的给予减免。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七、租金的收缴

  (一)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由单位逐月向承租人收缴;承租人租住非所在单位住房的,其房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或承租人逐月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租住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按市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职工拖欠公房租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代产权单位从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

  (三)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房屋产权单位除追回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外,有权将房屋收回,解除租赁关系。

  八、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确需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必须报房屋产权单位批准。

  九、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1996年-2000年各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规划表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年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

(元)

10996

11888

12852

13894

15022

提租比例(%)

3

2.3

3.7

3

3

租金占上年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比例(%)

3

5.3

9

12

15

月均租金(元/平方米)

0.67

1.20

2.27

3.27

4.43

  

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单位:%

项目

条件

增减率

  地

  段

榕城新兴东二路东至渔湖镇交界,环城西路以西至磐东镇界;马牙大道西至磐东镇界

-1

榕城新兴东二路西至环城西路以东;马牙大道以东至12号街以西

0

渔湖经济开发试验区、仙桥镇、梅云镇、磐东镇、锡场镇

-5

  结

  构

框架结构

0

混合结构

-2

砖木结构 平房

-5

  居

  住

  环

  境

四向均有窗

+1

一至三向有窗

0

无外向窗

-5

3.2米以上(不含3.2)

+2

3.2米-2.8米(含2.8米)

0

2.8米以下

-2

新旧程度

1992年以后(含1992)

+2

1982年至1992年

0

1982年以前

-5

  层

  次

首层、二层、七层、八层、九层

-2

三层、四层、五层、六层(属)顶层的除外

0

高层住宅 配套电梯

+2

  地

  面

硬木地板、进口地砖

+2

水磨、花阶砖

0

水泥、大红阶砖

-2

  门

  窗

红木门窗、铝合金窗

+2

杉木门窗

0

钢混门窗框

-2

  设

  施

浴室(有浴缸)

+1

厕所、自来水、电灯

0

缺水、缺电、合用公共厕所

-5

  说明:住房租金以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租金为基数,按表中各项目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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