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7〕4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关于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使市区公有住房租金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府〔1995〕44号)和《揭阳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揭府〔1997〕6号),经市房改领导小组研究,现就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租住公有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租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报市房改办批准,职工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约》。职工应按合约规定交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原数退还承租人。
二、租金标准
从《揭阳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为0.67元,1997年7月1日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提高为1.20元,以后逐年增加,具体按《揭阳市区1996年-2000年各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规划表》执行。
超住房分配面积标准部分一律实行成本租金。考虑到目前职工经济的承受能力,并参照周边城市成本租金标准,1997年7月1日起,市区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仍按9.67元执行,以后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测算调整。
三、计租面积
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住房使用面积按实际丈量计算。
使用面积=分户门内净面积(不计墙体面积)+分户内阳台面积(凸阳台按50%使用面积计,凹阳台按100%计面积)。
两户以上共用的厅、厨房、厕所、浴室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的80%由使用户数分摊计租。
四、各类住房实际月租金额,应根据住房的使用面积和不同结构、新旧程度、层次、装修和环境等因素计算,其调节系数见《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五、租金计算
(一)面积不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使用面积。
(二)面积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使用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六、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的新增租金,符合揭府〔1997〕6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象的给予减免。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七、租金的收缴
(一)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由单位逐月向承租人收缴;承租人租住非所在单位住房的,其房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或承租人逐月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租住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按市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职工拖欠公房租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代产权单位从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
(三)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房屋产权单位除追回所欠租金和滞纳金外,有权将房屋收回,解除租赁关系。
八、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确需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必须报房屋产权单位批准。
九、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1996年-2000年各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规划表
揭阳市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单位:%
| 项目 |
地 段 |
结 构 |
居 住 环 境 |
| 新旧程度 |
层 次 |
地 面 |
门 窗 |
设 施 |
说明:住房租金以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租金为基数,按表中各项目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