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及《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结合我市实际,拟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按照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养老金总额,按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全市职工月人平工资362元的30%(离休35%)切为基础养老金,剩下的为附加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又按1996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人平工资增长额的30%(离休35%)浮动。附加养老金按各人上年度的附加养老金的0.024的比例浮动。
二、凡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照1996年全市职工月人平工资391元计发离退休金。
三、从1997年7月1日起,单位按照现有职工总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人平工资391元的13.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职工本人按上年度月人平工资391元的3%缴纳养老保险金。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将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发给离退休人员,对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