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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范围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10: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范围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全面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对市区范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三个档次进行征收:

  (一)一类地区:榕城区榕华大道两侧、新兴大道至新街两侧、天福路两侧;东山区马牙东路两侧,揭丰公路、揭池公路两侧,站前大道两侧;沿江路两侧,马牙市场。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

  (二) 二类地区:榕城区城区范围内各办事处所在地;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所属各办事处所在地;东山区的磐东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东兴办事处所在地。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

  (三)三类地区:市区其它范围及生产型企业用地,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

  上述地区的具体界限,由市地税局负责划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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