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20号)精神,经与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商定,现就划分我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收征管范围
(一)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其他税收的征管范围,仍按照揭府〔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这次调整的涉外税收、教育费附加征管范围,分别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二)1996年省、市下达的税收征收任务按征管范围划转,分别下达到基层征收单位。
(三)有关税收征管的资料、档案需要移交的,应于3月31日前移交完毕,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为保证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要求今年市国税和地税收入分别比去年增长20%和25%。希望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