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揭阳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我市趸售电价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违者,由物价局检察机关严肃查处。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趸售电价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接省物价局、经委、财政厅、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1995〕4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网电电价,省网趸售我市电度电价为0.487元/千瓦时,比现行提高0.0475元/千瓦时,地方电源上网电量分担核电差价、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仍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省这次调整电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物价局、经委、财政局、电力工业局联合组织测算,拟我市趸售电价(含税)作如下调整,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抄表期抄见电量)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集资、戴帽电0.652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5775元/千瓦时,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基金、核电价差0.0595元/千瓦时,市电网建设费0.015元/千瓦时。
二、面上趸售电0.736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5775元/千瓦时,两费0.1585元/千瓦时。
三、普宁市、揭西县省网电计划分配指标部分给予优惠,两费不属优惠范围,总电价为0.6986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5401元/千瓦时,两费0.1585元/千瓦时。
四、五经富年计划指标350万千瓦时内,其电量电费0.3455元/千瓦时,两费0.1585元/千瓦时,超过部分按山区县(市)优惠电价收取。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经济委员会
揭阳市财政局
广东省揭阳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