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1996〕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普宁华侨管理区、揭东县由原每月220元调整为每月235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仍按每月220元执行。
三、有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事项,按粤府〔1994〕100号、粤府〔1995〕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