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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33: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1996〕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普宁华侨管理区、揭东县由原每月220元调整为每月235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仍按每月220元执行。

  三、有关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事项,按粤府〔1994〕100号、粤府〔1995〕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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