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揭阳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经济协调发展,特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随物价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第三条 市区常住非农户口的居民,有下列条件之一且户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150元的,均属补助对象:
(一) 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等需要社会救济的居民。
(二)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社会困难居民。
(三) 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低微的企业困难职工。
第四条 保障对象生活费收入按下列项目确定:
(一) 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二) 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
(三) 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在企业当学徒的奖学金、生活津贴收入;
(四) 接受亲属赡养费、抚养费等收入;
(五)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金收入。
第五条 城镇社会救济对象和无固定职业的社会困难居民,其补助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
提出申请,填写统一表格,居委会应对其填写的各项内容予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然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在职困难居民,由家庭在职人员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或委托居委会对其家庭其他成员的实际收入核实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办理的补助对象必须每年办理审批手续,在职困难居民补助对象须每季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实行差额补助。由工作单位审批的,补助金由工作单位按月直接发放;由民政部门审批的,补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月发放。
第八条 资金来源采取分类分级负担的办法。由单位负担补助的,其经费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困难补助保障金中解决。由民政部门承担发放的经费,采取三级财政分担的办法,即市级财政负担总经费的30%,区财政负担40%,街道办(镇)负担30%。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年度或半年审核后,将经费拨给民政部门掌握使用。
第九条 补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经济收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不得冒领救济补助金。
第十条 补助金发放单位对补助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及时足额将补助金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补助金发放应坚持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助款。违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救济补助对象卡的困难户,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教育部门对其在校读书的一个子女给予免收或减收40%的从小学至初中的杂费。
(二)卫生部门给予免收挂号费(诊金)、减收30%的普通床位费、手术费。
(三)对租住公房的,房管部门给予减收50%房租。
(四)环管部门给予免收卫生费。
(五)劳动、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招工。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