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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33: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揭阳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业务活动,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旅游业务”,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饭店、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公司、旅游咨询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度假区、旅游出版单位等业务单位的招标、接待、组团、代理及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及办事机构。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我市旅游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旅游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经营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或非经营性的办事机构(报名点和营业处),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七条 旅行社应按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旅行社应按旅行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事项提供服务,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外地旅行社因业务发展需要,须在我市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应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依照开办旅行社的法定程序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旅行社不得聘用无证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一条 未经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二条 导游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收受回扣。

  第十三条 旅游饭店须经有关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核,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

  第十四条 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申请星级评定,星级饭店要按照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五条 已评上星级的饭店,应按《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建造的旅游饭店,应严格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私自转让营业执照、欺骗旅游者、非法牟利的,视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八条 旅游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收受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本人未主动索要,但收受小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所收小费。

  (二)本人主动索要,或者暗示、刁难旅游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同时处以相当于其所收小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九条 星级饭店经复核,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必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揭阳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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