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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33: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劳动年审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按照《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执行。

  二、劳动年审的对象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年审的主要内容:(一)遵守人员招聘规定情况;(二)遵守劳动合同规定情况;(三)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四)遵守工资规定和国家工作宏观调控政策情况;(五)遵守订立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情况;(六)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七)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九)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原则上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办理。中央、部队、外省、外市驻揭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局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由所在辖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乡镇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办理。凡未明确隶属关系的,以注册的营业执照冠名为准。市劳动局对各县(市、区)的劳动年审工作予以指导协调。

  四、实行劳动年审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并结合《用工许可证》年审制度进行劳动年审,同时,应注意加强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工商、财政、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五、各类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劳动年审,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动年审。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劳动年审或故意逃避劳动年审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省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在推进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报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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