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6〕80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及“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市区居民、外来暂住人员收取卫生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市区居民卫生费按上年末人口数,人月收取3元(具体人数由市财政、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有关区清理核实),由市区各办事处负责收取,其中1.8元作为区级环境卫生管理费用,1.2元由区财政集中后上交市财政局,具体上交数额采取定额包干方法处理。
(二)外来暂住人员卫生费由公安部门按人月3元代收,并全额上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收取额回拨20%作为公安部门代征手续费和业务费。收费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公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按上述原则另行发文执行。
二、交款时间
各区收取的居民卫生费,根据核定的包干数额,由各区财政局于当年2月底一次性上交市财政局。不按时上交的,由财政局通过财政渠道扣款。
三、使用范围
卫生费收取后,市和各区财政及市容环管部门要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并按市政府划定的包干范围,认真搞好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收取的卫生费,由市财政局拨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为建设市区垃圾处理场和环境卫生管理费用。
四、其他问题
(一)市区居民卫生费不能重叠收取。
(二)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居民卫生费的收取工作,目前由试验区自行负责。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