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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三个单位关于整顿农村电价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1: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经济委员会、揭阳电力工业局《关于整顿农村电价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农村电价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当前,我市农村供电存在电价高、管理混乱、质量差等问题,这严重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增大农产品生产成本,影响了乡镇的投资环境,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农村电价高主要原因是:现行供电管理体制不合理,线路设备残旧,供电部门上缴利润和搭车涨价,以及出现“人情电”等。为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减轻农民、企业的负担,改善农村投资环境,根据《电力法》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村供用电管理体制及电价整顿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电价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顿农村电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整顿农村电价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抓,并由一名主管物价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专抓。同时成立整顿电价办公室,由物价、经委(工业局、经发局)、电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

  市整顿农村电价领导小组由柳锦州副市长任组长,蔡文强(市府办)、方振波(市经委)、许锦葵(市物价局)、詹文明(揭阳电力局)任副组长,张敬兀(市农委)、倪俊鹏(市财政局)、黄辉盛(市审计局)、吴振声(市监察局)、胡党音(市法制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农村电价的日常工作。由詹文明兼任主任。工作人员由市物价局、市经委、揭阳电力局、市财政局选派,办公地点设在揭阳电力工业局,联系电话:8622584,8628144,整顿工作所需费用由揭阳电力工业局负责。

  二、整顿农村电价的措施和目标

  (一)理顺管电体制。农村管电体制混乱是造成农村电价高,秩序混乱,供电质量差的主要原因,通过整顿,必须建立新的运行管理体制,根据《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规定,拟全市农村的村一级(管理区)设电管站或管电小组,负责村(管理区)内低压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收工作,业务上接受镇(乡)供电所的领导和监督,直接服务到农户。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用电水平由镇(乡)供电统一设立一个直接服务到农户的电管站。

  (二)取消供电部门上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利润或管理费。据调查,全市农村供电所每年都要上交镇政府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供电成本,也严重违反了粤府办〔1994〕40号文的有关规定,人为地抬高了农村电价,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三)严禁在电价中乱摊派、乱收费、搭车涨价。当前,农村供电部门在收取电费时,或多或少都出现搭车收费,乱摊派行为时有发生。《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粤府〔1994〕101号文强调:“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加收的各种随电价附加费用全部取消。”因此,对在电价中乱摊派、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改造供电线路,降低损耗。由于我市农村供电线路大部分是70年代架设的,设备残破失修,导线截面小,供电半径大,因而造成电压质量差、损耗大、不安全。据了解,全市乡村供电回收率一般在65%左右,个别回收率仅为35%。因此,各村、镇供电机构,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按各自供电范围,有规划、全面地改造农村高、低压电网,以降低损耗,这也是降低农村电价的主要途径。改造供电线路的资金来源,可按省规定,镇(乡)管电机构在其售电量中,按每千瓦时收取3分镇(乡)电网建设费和2.5分的农电提成费(山区县提取3分),单独列账,专项用于本镇(乡)范围内电网建设和整改,以及用于农电安全,低压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 重新核定全市农村电价。各县(市)电力部门应根据本县(市)电价水平,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的实际情况,在减少不合理、不合法的中间环节,尽量打紧费用的情况下,提出全县(市)到农户电价方案,经县(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县(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电力局备案。市辖区农村电价由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核定。为有效地控制农村电价的过快上涨,这次整顿要达到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不突破1.85元/千瓦时的价格水平,以后随着整顿的不断深入,还要逐步降低。

  (六)实行用电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各县(乡)、村(管理区)管电机构要公布电价标准,所有用电都要装表计费,杜绝偷漏电、“权力电”、“人情电”,接受群众监督。

  (七)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对不交电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停止供电;对偷电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电价中乱收费等违纪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三、时间要求

  各县(市)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要求在1996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市整顿农村电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整顿期间,市整顿农村电价办将派员到各县(市)指导、检查工作,并组织最后验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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