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揭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城建、公安、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安全。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八条 不准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不准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等地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十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以外的广告经营者或外商,需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经营权的经营者承办,不得擅自在本市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设置广告位置图、广告设计图,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承办,按本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各种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场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城建、环保、公安、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定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依法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场地占用费按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由用地单位与场地所有权人商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的10%。
第十六条 对广告经营者应用新技术,发展电子、光导纤维等美化市容的灯饰广告,其场地费可给予优惠。对公益性户外广告,可免收场地费。在沿江路、站前大道等主要交通要道,设置灯饰长廊、灯饰小区、广告一条街等立体型、多功能型的现代化广告的,可以给予提供优惠条件。
第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广告公司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公共广告栏。
第十八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广告的,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乱贴广告。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场地出租者,应按年广告营业额和场地占用费1%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在自有场地对外设置户外广告或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广告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费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的宣传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