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的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再就业工作,推进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工程计划、实施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两类”人员再就业工作。
公安、工商、财税、社保、工会、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再就业工程应遵循市场就业规律,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在配置劳动力时,应本着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优先接受安置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同工种、同技能的“两类”人员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剂安置“两类”人员的,当年不准招工,不得从外地调入职工。
第五条 凡兼并、转让后重新组建的企业,应负责妥善安置被兼并、转让前企业的员工。除按政策规定经批准可适当裁减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应按其条件和技能,调整工作岗位或作“内退”妥善处理,不得推向社会。
第六条 鼓励“两类”人员发挥自己所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自己组织起来合作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在场地、资金、设备、税收、证照等方面予以扶持。社会保险机构应按其本人应领失业救济金的份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作启动金。
第七条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第八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
第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对“两类”人员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咨询活动,定期组织劳务交流和设立劳动人才集市,做好“两类”人员再就业的中介、调剂和培训工作。对“两类”人员再就业的培训费、中介服务费,应予以减免优惠。
第十条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建立再就业工程基金,基金来源由三部分组成:
(一)各级财政按本地区“两类”人员安置任务,划拨一定数额的再就业经费。
(二)从临时工调配费中提取。各县(市、区)应从临时工调配费总额中提取30%上缴市劳动局(其中20%上缴省劳动厅)。
(三)将已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纳入再就业工程基金。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两费依期足额划给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再就业工程基金主要用于“两类”人员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基地建设等扶持,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裁员申报审核制度。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予裁员的,应由企业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裁员。对被裁减人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职工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首先从本地城镇“两类”人员中公开招工,公开广告招收10天以上确实未能如数招足的,可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招用本地农村或外地劳动力。凡需招用省内外来工的应经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审批;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应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从本市城镇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凡个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岗位亦需继续用人的,应给予优先续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确需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的,不得重新招收外来工顶岗。
第十六条 凡申办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凭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否则,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对超越范围介绍外来劳动力或假中介之名进行诈骗活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揭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