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
揭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明确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及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负责人,按审计管辖范围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其中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各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议。
第四条 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遵守财经法规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
2.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对需要审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离任手续30日前,提请审计机关或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接受提请或授权、受托后,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评议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被审计评议人应在接到离任审计评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述职报告。
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审计小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所需的凭证、账册、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审计评议时间一般为15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事前要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
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应提出审计报告,送经被审计评议人和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评议人和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审计评议书,送达被审计评议人及所在单位,并抄报(送)干部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审计评议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