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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1: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6〕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集体资产增长很快。至1995年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不含集体土地资产和森林资产)总额已达33亿元。其中:生产性固定资产11亿元,非生产性资产10亿元,流动资产5.6亿元,其它资产6亿元。这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将集体资产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目前集体资产流失的严重性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维护和稳定农村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提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及各县(市、区)农委内部要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扭转集体资产管理不善的状况。

  二、积极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中提出的“搞好清理财务工作,把集体资产管理好、利用好”的精神,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章建制。重点解决集体资产权属不清、主体不明、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抓点带面,分批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争取今年第三季度完成市的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选好试点,并将试点方案于9月底前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争取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三、掌握政策,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各地要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同时重点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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