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揭阳市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区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管理,维护市区交通运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揭阳市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或兼营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经营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居民户口的无业人员,企业的富余劳力,城镇近郊农村贫困户中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有较熟练的人力三轮驾驶技术。
第五条 经营者应凭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管理区的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镇劳力管理所同意(企业的富余劳力还需持单位证明),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准营运。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核发营运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十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收回有关牌证后,才可停业、歇业。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警、城市建设等部门,按“调控总量,平衡供需,适应发展,严格控制”的原则,制订营运人力三轮车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营运人力三轮车应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款规费。
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营运时,营运人员应穿着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工作装,佩戴附有本人相片的工作卡,在指定位置悬挂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联合监制的价目表。
第十条 营运人力三轮车应具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车容整洁、美观,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经营者要有良好经营作风,仪表端正,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遵纪守法,安全行驶,服务周到。不得敲诈、勒索、欺骗和刁难乘客、货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和运输市场法规,服从管理,并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兜圈,坑害旅客、货主,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准在人行道和交叉路口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使用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自制、涂改、伪造、出卖、转让票据和使用作废票据。
第十四条 实行车辆经营年检制度。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应每年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经审检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人力三轮车的营运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交通规费缴纳等。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出示道路运输检查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不得乱扣乱罚。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经营者和群众的投诉,及时处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力三轮车无营运牌证而从事营运的,经查获,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凡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擅自易主营运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营运牌证,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凡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或故意绕道行驶多收运费的,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六)款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将多收的款项退还旅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执行处罚时,执行人必须发给当事人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必须写明违章内容,加盖执罚单位印章及执行人签名或签章,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城区的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