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市以来,我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切实抓好化肥总量平衡工作,在组织生产、安排进口和调拨供应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但是,我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经营化肥的企业较多,致使化肥市场秩序乱。为解决化肥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农资供应工作,根据粤府明电〔1996〕4号、粤办明电〔1996〕81号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化肥等农资流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主两辅”清理流通渠道。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经营的主渠道,生产企业、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机推广站(下简称农业“三站”),是农资商品经营的辅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化肥、农药。
二、化肥、农药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省的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出台前,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先向县以上的供销社申领化肥、农药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农业“三站”的许可证向县以上农业部门申领。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三、根据上述原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定现有化肥、农药、农膜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通知企业在三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