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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24:4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199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推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在企业建立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业和职工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各级政府要从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帮助工会和劳动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做好指导、审查工作,协调处理好集体合同的争议。各县(市、区)总工会和局(公司)、产业工会应主动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企业工会和行政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

  二、坚持原则,明确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劳动部关于《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文)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执行。工会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等五项基本原则。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和订立合同的事项等;(二)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监督、检查;(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签订必须事先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建立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但鉴于目前企业发展不平衡,集体合同制度处于刚刚开始实行的阶段,因此,集体合同不一定要大而全,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应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先建立制度,再逐步规范和完善。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一步到位订立综合集体合同。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的迫切要求及企业的实际,先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待条件成熟或取得经验后再订立综合集体合同。不论是订立专项或综合集体合同,都要阐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以点带面,积极推开。下半年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先选定1-2个企业进行试点,创造经验,明年在全市推开。力争今年内,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都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全市有一批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建立起这项制度;原已签订双保合同的国有、集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过渡为集体合同。

  四、严格程序,确保集体合同的法律权威。拟定集体合同之前,应事先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掌握法律、法规、政策,可比性劳动标准,企业生产计划指标,当地物价指数和就业情况,集体合同范本,以及其他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先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人代表与企业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应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活动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不得阻碍他们的工作,或对他们进行歧视、刁难或打击报复。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总工会

  揭阳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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