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28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区划》印发给你们,该“区划”纳入揭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市区噪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揭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区划
为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噪声污染的治理,提高市区环境质量,保障市区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安静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区区划范围:市区30.44平方公里范围及黄岐山风景区。
二、揭阳市区噪声环境适用区分类:
一类标准适用区域:以居民、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三类标准适用区域: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见附件)及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同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三、各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GB3096—93)。
等效声级:分贝
四、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7时到23时,夜间为北京时间23时至翌日7时。
五、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一类标准适用区域
1.1号路以南,3号街以东至榕江北河,包括乔东大洲。
2.7号路以南至榕江南河,1号街以东至4号南街的适用范围。
3.西湖公园(造船厂、糖果厂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域除外),东湖公园。
4.7号路以南至南河,6号西街以东至12号街的范围(榕城包装场、榕江化工厂、原县加油站、电焊机厂所在区域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域除外)。
5.4号路以南至榕江北河,6号北街以东至7号街的区域。
6.3号东路以南至榕江北河,7号街以东至10号街的区域(农械厂、铸造厂、机床厂所在的区域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域除外)。
7.4号路以南至榕江北河,10号街以东至榕江北河的区域。
8.黄岐山风景区(面积约5.42平方公里)。
(二)二类标准适用区域
1.4号南街以东至6号西街,7号路以南至11号路的区域。
2.12号街以东至14号街,北至榕江北河,南至榕江南河的区域。
3.3号东路以南至4号路,7号街以西至榕江北河区域。
4.4号路以南至榕江北河,6号北街以西至榕江北河所包围的扇形区域。
5.1号路以南至3号东路,7号街以东至10号街的区域。
6.1号路、4号路与10号街所形成的三角形区域。
(三) 三类标准适用区域
1.1号街至3号街,1号路至7号路段以北所形成的区域。
2.7号路以北至榕江北河,3号街至6号西街区域。
3.1号路以南至3号路,7号街以西至榕江北河的区域。
(四) 四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区域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四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一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二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2.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区域划为四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五(四)、1、(2)款。
3.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榕江(包括北河、南河)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四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五(四)、1款。
4.长途汽车站、市内公共汽车总站、大型停车场、火车站及码头区中的居住、商场、候车室执行三类标准,其余执行四类标准。
六、本区划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七、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