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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0:13:3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市对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既保证县(市、区)的既得财力,又能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并与全省“分税分成,水涨船高”的新财政分配体制相衔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揭阳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揭阳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由分税包干制到完全分税制的平稳过渡,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规范省与市、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粤府〔1995〕10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障各级既得利益,规范省与市、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形成全市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各级财政收入也相应增长的“分税分成、水涨船高”新分配机制,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各项改革措施要与中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相衔接,与省“分税分成、水涨船高”的新财政分配机制相适应。

  2.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管理范围、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划分,理顺和规范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

  3.在省与市县之间建立起“分税分成、水涨船高”新财政分配机制,以充分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各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同时进一步提高市级财力在全市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适当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

  4.根据《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分配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5.财政体制的设计,包括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核定,各项财政结算的计算,对原体制各县(市、区)财政上解与补贴的处理等,力求规范简便,易于操作。

  二、市与县(市、区)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行与县(市、区)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调整全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县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

  县(市、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县(市、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市级、县(市、区)级财政支出均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专款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市与县(市、区)财政收入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划分为省级收入,省与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市县(市、区)级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与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包括:

  1.增值税:按规定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从1996起,消费税、增值税每年增量中央按1:0.3系数返还部分,全部留在省级财政。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省分享40%(基数返还市县),市县(市、区)分享60%。

  (二)市县固定收入包括:市县所属国有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市县(市、区)专项收入(如企业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以上共享收入和市县固定收入的划分,按企业归属和属地征税的原则,分别归属市级和县(市、区)级收入。

  (三) 对今后新开征的税种,省市是否参与分成,另行通知。

  四、各项上解和补助款的核定

  (一)原体制上解和补助的确定。以1995年决算数为基数,按各县(市、区)原体制上解(包括体制上解、定额结算上解和补贴市集中财力专项上解等)与补助(包括定额结算补助,免征供电环节产品税补助等)相抵,核定一个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数额。

  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仍按各县(市、区)原上交的数额,列入基数。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从1996年起,按各县(市、区)原来承担的上缴数打进基数。

  省照顾免予上解的款项由市统筹使用,各县(市、区)列入定额上解处理。包括“印花税50%部分,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省分成部分,省级批发增值税25%部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1985年下放的粮油价差回收上交”部分,市统筹后,主要用于补助困难较大的县(市、区)。

  (二)原规定各项上解市的项目仍保留。

  1.原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上解市10%部分,按实际入库数结算,继续上解。

  2.揭府〔1995〕47号文下达各县(市、区)劳改劳教定点投劳专项上解款,按文件规定,继续专项上解。

  3.揭府〔1995〕54号文下达各县(市、区)武器重封和军事专业登记费,作为今年一次性专项上解处理。

  4.榕城、东山、试验区超收上解,按原体制结算办法执行。

  5.市集中统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和教育专项资金等,按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三)预算划转基数的计算。各项预算划转,以1995年为基期年计算。计算方法:以1994年决算数乘以1995年1—6月比1994年同期增长率作为1995年的基数。上划省的收入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县<市、区>国有企业及省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的40%。省下放的收入由市统筹使用,各项预算划转相抵后,计算出各县(市、区)净上划数,作为市对县(市、区)预算划转补助数。如果1996年起各县(市、区)上划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则相应扣减补助款。

  (四)1996年起,对共享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县(市、区),市将根据省的奖励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共享收入上交省的部分比上年减少的部分,市将根据省的精神,相应扣减预算划转补助数。

  五、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省政府已决定在中央尚未颁发有关规定之前,将结合省级财政状况,在全省实行转移支付制。对财政收不抵支的市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市政府积极争取省给予相应的补助,以保证各级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逐步使各地区按人口平均能享受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水平。对跨地区的公共事业(如科技、教育、治安、环保等)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争取省按政策予以专项拨补。由省指定项目、指定用途或要求市县配套一定资金的补助,各县(市、区)要服从省里实施宏观调控或特定政策目标的需要。

  六、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和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划分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要坚决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库条例,不得截留、转移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规定,贯彻落实税收分级管理、各收各税的原则。

  七、理顺财政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分税分成体制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理顺财政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参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与做法,凡涉及国家税收的政策法律法规,需要由市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的,以及税收减免等事项,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由市地税局提出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其他有关规定

  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以后,其业务关系相应划转,并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各县(市、区)的上缴或补贴数。

  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市的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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