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理顺关系,方便纳税人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现就加强市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税车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偷漏车船使用税,违者将依法给予处理。
三、为加强征管,方便纳税义务人,市直单位、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到市地税局派驻市交警支队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组”办理纳税手续。税款由市地税局按纳税人的归属分别划还各区。
四、税务、公安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车船使用税征收关。1996年度起,一切机动车辆在交警部门办理有关年审、入户、换牌等手续前,应先在“车船使用税征收组”缴清税款,并由税务机关在年审表等登记卡上盖上“已税”的印记后,交警部门方可办理年审、入户、换牌等手续。
五、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