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监〔1995〕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1996—1997学年度中小学收费问题请示如下:
—、收费标准
(一)应收费项目
1.学费、杂费。每学期每生的收费标准为:市、县(市、区)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学费200元、杂费130元。一般高中学费140元、杂费130元,职业高中学费140元,杂费130元。初中、小学的杂费分三类地区确定标准:经济较好地区初中135元,小学90元;一般地区初中110元,小学80元;经济较困难地区初中90元,小学70元。省一级学校可加收10%,市一级学校可加收5%。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每学期每生180元。
3.借读费。对户口不在本学区的学生,可在学杂费外加收借读费,每学期每生为高中400元,初中280元,小学200元。
4.民办教师统筹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但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35元。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照顾减免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控制在该校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代收代管费项目
代收代管费项目统一为课本费、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管理费、厨工费、水电费、班会费、体检费、教学仪器设备费、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含上机费)和学生证、学生手册、毕业证书费。代收代管费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制定。其中教学仪器设备费中学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30元,小学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20元。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是指有开设专业技能教学实习课程的学校为保养和维修设备收取的费用,学生有上机操作的,其收费标准按每生每节1元收取,但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50元;普通中学、小学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40元。符合此条件的学校须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后,方能收取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准收取此项费用。
学校每学期收取的代收代管费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期末结算,上墙公布,多退少补,不得挪用或拖欠,学期结束前应向学生公布账目,并将结算清单通知学生家长。
(三)择校费
择校费是指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后,为满足部分学生和家长的要求,招收计划外择校生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作为学生培养成本的补偿。
择校生的收费限额为:市属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4200-7000元;各县(市、区)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4000-6000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3000-500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地实际,在市规定的限额内确定择校生的收费标准。各县(市、区)应将新的收费标准及办法上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二、收费管理
(一)要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
全市中小学都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接受群众监督,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中小学生交费登记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中小学生交费登记手册》进行收费,以便接受社会和家长对教育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收取没有经过登记手册登记的费用,否则,将从严查处。
(二)要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
市级和县级重点高中、重点职业高中招收择校生数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招生总数的10%。招生前应报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区)应同时抄报市教育局、物价局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没有纳入正规学籍管理的旁听生。原在校学生和符合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收取择校费。
学校每学年收取的择校费应全部上交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小学一律不准招收择校生,应按学生户口所在地分片招生就近入学,市区从1996-1997学年度起应切实落实此项工作。
(三)要加强教育集资管理
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属政府行为。捐资助学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与招生直接挂钩或以捐资赞助多少作为录取条件。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单位和个人集资或以摊派形式要求家长、学生捐资。确需集资的,须将集资项目、范围、数量、办法和期限等报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集资工作终结时,应写出集资总结报告,呈报集资审批机关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集资过程应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集资范围群众的监督,上级机关也应认真予以督查。
(四)不得强行订购校服和统一办理投保
关于校服问题,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质优价廉,任何单位都不得硬性规定学生订购校服。学生的人身保险费也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统一办理投保。
(五)关于“搭车”收费和学生订阅报刊、资料问题
原则上禁止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搭车”收费和学校硬性规定学生订阅报刊、资料。个别单位确需通过学校代收费的,应报县(市、区)以上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委托单位出具收据,不得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及使用学校的收据。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未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审定的教材、教学辅导资料以及各种复习资料,不准社会和有关部门向学校“搭车”收费。如出现硬要通过学校“搭车”收费和硬性规定学生订阅报刊、资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抵制,必要时可请县(市、区)以上政府予以制止,或者向上级教育、物价部门检举揭发。
(六)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强制性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对禁而不止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教育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