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9日,陈喜臣同志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听取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一、关于增加水利工程投入,尽快完成重点水利工作安全加固达标任务问题。(一)要发动群众,完善劳动义务工制度。(二)市、县(市、区)政府和水电部门主要任务是抓好重点工程的达标和配套,并做好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我市水利建设支持和投入。(三)要积极筹措市级水利建设配套资金。1、市龙颈、北山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基数内25%小水电发展基金,1995年继续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用于水利除险加固工作和小水电建设。2、市龙颈、北山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增加收入计提的农发基金,从1995年起无偿用于水利建设的比例由原40%提高至90%,余10%有偿用作生产周转金。同时,要从其它方面想办法筹措资金扶持发展农业生产。3、今后市财政将视财力改善状况,安排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
二、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省政府《关于保险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会议决定:(一)对市直企业离休人员,本着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从1995年1月起按照行政干部的工资进行套改,所增加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并逐月核拨到各战线,由战线拨给企业分发到个人。揭市办发〔1994〕17号文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每月50元生活补贴同时取消。(二)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粤府〔1993〕83号文、揭府〔1994〕11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退休人员退休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规定的计发标准增加退休金;增加费用由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增列,作为企业自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待1995年7月调整提取比例,再列入社会保险机构统筹支出项目)。对自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如破产、濒临破产、停产关闭等困难企业),由企业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查适当拨补。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规定的计发标准增加退休金,增加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支付。市直企业增加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从1993年10月起执行。(三)市人事局、劳动局可按照上述意见分别起草提高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报市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四)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企业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办法执行。
三、关于我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会议原则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我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由市府办对文稿修改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会议同意颁布《揭阳市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暂行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征收施工安全监督费问题。为加强工作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粤府办〔1993〕60、粤建监字〔199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会议同意从1995年1月1日起,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按建设工程土建预算造价的3%。向建设单位(含专业性建设工程)收取施工安全监督费,建设单位可将这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属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及福利型建设项目免予收费。该项收费三分之二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留用,三分之一上缴市财政。
六、关于征收地方公路建设基金问题。为解决我市地方公路建设资金困难问题,会议同意向全市客货运输车辆、摩托车征收地方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底止。由市府办发文执行。
七、关于国、地税务局分设后几年地方专项基金的征管问题。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职权范围,会议同意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养老保险基金、旅游开发基金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市地方税务局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征管工作。
八、关于市建行、工商行承办全市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为更好地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会议同意由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承办全市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业务,两家银行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工作。
九、关于设立揭东县政府口岸办公室问题。(一)根据省政府粤府[1982]48号文“凡有地方口岸的县、市,应设立口岸办公室”的精神,为加强揭东县口岸管理工作,会议同意设立揭东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二)市口岸办与揭东县口岸办管理范围的划分:1、市口岸办管理范围:(1)潮汕天鹅机场、铁路客货进出口口岸、揭阳市港澳货柜车辆检查场;(2)现有市口岸办管理的在揭东县境内的口岸,包括粤东石油气码头、曲溪油库、曲溪糖厂集装箱码头等。2、揭东县口岸办管理范围:(1)辖区地方口岸、进出口起运点、装卸点;(2)外地在辖区内设立的进出口码头;(3)在揭东县岸线新开设的口岸点。今后在揭东县岸线新开设的口岸点,都要向揭东县口岸办申报,再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三)有关口岸管理费的征管问题,按照“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市编委按上述决定拟文批复。
十、关于对市区公共汽车实行专营权管理问题。会议同意市城建局对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实行专营权管理。市城建局可以在市区先开通几条公共汽车专线,同时允许开通长途汽车,但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务。
十一、关于市区、揭西、惠来鳗场偿还贷款问题。会议决定:根据粤府〔1994〕60号文件精神,揭阳市区水产发展总公司(原揭阳水产发展总公司)、揭西河婆东星养鳗场、惠来隆江养鳗场要依照合同积极想办法偿还出口生产体系项目的贷款。三家养鳗场的县(区)政府应出面牵头,帮助鳗场清理帐务,摸清各债务单位与省公司贷款的来龙去脉,研究制订还款的具体办法,并于1995年1月底前将鳗场情况的书面材料上报市外经贸委汇总,再由戎铁文同志牵头研究一个可行的还款办法,然后向省反映。(见1995年《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