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意见
市政府:
我市殡葬改革始于1976年,先后建设3个火葬场和一批殡葬改革管理机构,1978年一些县火化率已超80%。但是,十多年来殡葬改革工作起伏较大,存在问题十分突出。一是火化率低。1993年全市火化遗体408具,火化率仅3.23%。在全省各市中列倒数第二位。二是有的县还未建火葬场,现有3个火葬场设备简陋、陈旧,破损严重,很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三是土葬改革尚未形成制度,乱埋乱葬、乱占土地现象普遍存在。四是一些地方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色彩浓厚,争风水地等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浪费土地,浪费钱物,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危及社会安定。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现就贯彻《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加速我市殡葬改革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件关系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大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问题,分工一名班子成员专管。要建立健全专门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殡葬管理所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配足相应人员;原有殡管所设在火葬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要坚决分开;殡管所统一设在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列为公共福利事业,在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上要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二、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粤府〔1994〕107号文件转发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单位,并将《办法》以布告形式或印发小册子发至各管理区、村(居)委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采用报刊、电视、广播宣传、黑板报、墙报专栏宣传和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公民殡葬改革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各县(市、区)应在火葬区内积极推行火葬(榕城区、东山区和试验区以及惠来县的县城镇均为火葬区;揭东县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县总人口75.5%,普宁市占50.8%,揭西县占52.6%)。没有火葬场的县、区,要做好规划,尽早建立。在火葬场未建之前,其火化业务由邻近火葬场承担。要教育干部职工起带头作用,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对拒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方要积极改革土葬。要以乡镇、管理区或村委会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益性公墓,集中埋葬,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经营性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骨灰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建活人坟和家族墓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建造坟墓。禁止非法出租、转让和买卖墓穴。
五、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坚决制止为死者打斋“做七”、扬幡招魂的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的大队伍送葬和利用丧葬从事封建迷信职业活动,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宗教、卫生、国土、林业、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和协助搞好殡葬改革,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共同把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