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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19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落实城镇侨眷私房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与揭府〔1994〕34号文第一款一并贯彻执行:
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的城镇房屋(不管其面积多少,也不管其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私房改造时,业权人已具备侨眷(指华侨的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者,其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应全部退还。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