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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7: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省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0月起至1994年12月分别按下列标准补发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离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85元离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0元离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

  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休金。

  以上各项补发的离休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企业增加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由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增列,作为企业自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待1995年7月调整提取比例时,再列入社会保险机构统筹支出项目)。对自付离休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如破产、濒临破产、停产关闭等困难企业),由企业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查适当拨补。

  2、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企业增加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二、从1995年1月起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包括津贴、补贴)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增加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局按月拨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发放给离休干部。原揭市办发〔1994〕17号文件中关于给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0元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企业增加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办法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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