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部队驻揭企业)等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均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和新增职工(含调进的干部、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于一九九五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任务。
二、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高效、精简和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职工的聘用,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上岗。
三、企业上岗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厂长(经理)与其任命或聘任的部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人员与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中方股东单位派驻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与所在企业的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群专职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一视同仁,每人增发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四、企业招用职工,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应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收录用和合同鉴证手续;新招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应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和备案手续(包括各类企业在岗而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人员)。
五、企业可采用定期、不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提出,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属原固定职工的,允许其在六个月内调离企业或自谋职业;属原合同制工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属临时工的,可予以辞退。对不愿受聘而自谋职业的原固定工的养老待遇,按省、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本市原固定工如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跨省转移工作单位的,可按原身份办理转移手续;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固定工,一律改为合同制,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身份存入本人档案;市内各县(市、区)职工的调(流)动,按揭府办〔1993〕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原属国家干部调入企业的,除上级委派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调回机关、事业单位,则按本人原身份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企业富余人员,应坚持内部消化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主管部门属下的企业之间调剂;
(二)组织多种形式职业培训;
(三)兴办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按上述办法安置仍有困难,本人又无法自谋职业的,可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推荐就业。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领取失业救济金。
九、坚持老、弱、病、残职工和女职工上岗优先安排的原则。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可视情况免予应知考核),应优先安排上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另行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十、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市劳动局制作的标准文本。合同签订后,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方能生效。劳动合同鉴证的受理,中央、省属、部队驻揭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均按企业的归属,实行分级管理。
十一、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所属市、县(市、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参照本《意见》办理。
十三、加强对企业劳动人事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劳动、人事、体改、经委、社会保险、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确保企业劳动人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既要把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引入企业,优化劳动力配置,又要注意保持现有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防止大裁员、大换班,乘机打击报复。同时,要把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同劳动人事、分配、保险、培训制度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综合配套,同步进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