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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7: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揭阳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突出贡献,是指在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含外聘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研究、开发并把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营、集体、内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外商独资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研究或开发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动植物新品神、医学新技术以及其它技术开发项目),经过实践,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运用科学知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在改进生产工艺和检测办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节约能耗和原材料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技应用研究等方面有重大的科技成果,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奖励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申报书;

  (二)研制开发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经济效益情况和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材料;

  (三)科技成果市级以上鉴定证书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议的技术证书;

  (四)评审时认为必须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奖励按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规定的数量指标和技术水平状况划分奖励等级:年纳税后(不含所得税,下同)利润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的为特等奖;年纳税后利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一等奖;年纳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为二等奖;年纳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为三等奖。

  年纳税后利润是指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申请奖励之日的前一年度(12个月)企业实现的,并经受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直接经济效益。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在获得揭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基础上,按评定的总分确定奖励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特等奖;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一等奖;65分以上(含65分)80分以下为二等奖;50分以上(含50分)65分以下的为三等奖。

  第七条 获奖项目发给奖励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一)可直接计划经济效益的,资金按年纳税后利润额的6%计发;

  (二)不可直接计划经济效益的,奖金标准为:特等奖12万元,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

  第八条 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奖励外,市人民政府分别奖给项目第一完成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三房一厅(按省规定的装饰标准,下同)、建筑面积80平方米二房一厅住房一套。

  奖励的住房,发给房屋产权证,获奖前组织安排的住房不受影响。获奖者不要住房的,可按当时同等面积、标准的房屋建筑造价发给现金。

  第九条 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获奖项目,奖金从项目的受益单位在当年应得利润中提取。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获奖项目,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 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奖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资金按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其中50%奖金应奖给项目第一完成者;其余奖金,由单位领导班子同项目的第一完成者主持分配。

  第十一条 获奖人员其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奖励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委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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