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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7: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揭阳市征收非农建设用地闲置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土地荒废,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以划拨、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乡镇集体建设、个人建房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建设用地者与土地管理部门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动工建设;没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用地及乡镇集体建设和个人建房的用地,应在发给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的,予以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的除外。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从合同生效或发给批准文件之日起,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至一年半以内的,每平方米征收10元;闲置时间在一年半以上至二年以内的,每平方米征收15元。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办法: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属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土地闲置费3‰的滞纳金。

  第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加收的滞纳金,应设立专户,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拨给土地管理部门必要的办案经费。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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