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省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和《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规定的标准计发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市直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发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0元退休金。
按国家规定退职并逐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发10元生活费。
上述增加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增列。作为企业自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待明年七月份调整提取比例,再列入社会保险机构统筹支出项目)。各企业应积极想办法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对自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如破产、濒临破产、停产关闭等困难企业),由企业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查适当拨补。
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企业退休人员,可按上述计发标准增加退休金,增加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三、市直企业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费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直企业提高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办法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