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计生委《关于对患非遗传性残疾儿申请生育第二胎医学鉴定、审批权限和统一使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对患非遗传性残疾儿申请生育第二胎医学鉴定、审批权限和统一使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使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现对我市患非遗传性残疾儿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医学鉴定、审批权限及使用统一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请示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条款,结合我市实际,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须由市(不含县级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方可生育第二胎。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证明书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原各县(市、区)使用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同时无效。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