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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0:3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5〕4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揭阳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的生产、经营、消费有一个固定的、合理的资金来源,根据《揭阳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住房基金包括市住房基金、区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

  第三条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房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等业务。“管理中心”的有关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利差自行消化,免交税金,免交存款准备金,利润全部归入市财政设立的住房基金专户。

  第四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管部门的住房基金按月集中存入市“管理中心”在市

  建设银行开设的“住房基金专户”;工商企业等按月集中存入市“管理中心”在市工商银行开设的“住房基金专户”。

  各专业银行承办的房改资金运转经营业务,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时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填报各类表格,年度实现利润应于年终后二个月内全额划转入市“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定期向市财政局编报有关报表。

  区一级的住房基金,由区政府指定专业银行代办。

  第五条 市、区住房基金由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单位和个人住房基金归单位和个人所有。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的生产、经营和消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因体制改革而发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原单位的住房基金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原单位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单位的住房基金归入原归属的政府住房基金。


第二章 市住房基金


  第七条 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市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在《揭阳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

  3.从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出售自有公房回收的资金中统筹10%;

  4.住房基金运转经营的盈利;

  5.房改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市住房基金的使用

  市住房基金由市政府统筹使用。市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管理中心”划付,市财政局监督,定向用于:

  1.建造统建住宅出售给住房困难的单位;

  2.对购建住房资金不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3.经营、开发房地产业务;

  4.直管公房维修及危房改造;

  5.房改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区住房基金.


  第九条 区住房基金的来源

  1.区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区财政拨款购建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

  3.各单位出售自有公房回收资金中统筹部分。

  第十条 区住房基金的使用

  区住房基金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区住房基金的使用,由区房改办公室提出计划,报区政府职审批、市房改领导小组备案后,由区“管理中心”划付,区财政局监督使用,并定向用于:

  1.住房的购建;

  2.自管公房的维修;

  3.危房改造。


第四章 单位住房基金


  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基本的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2.从留利中提取10%的自筹资金;

  3.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提取用于建房的资金;

  4.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5.经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

  6.出售单位自有公房回收的资金;

  7.租金收入;

  8.改革前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9.其他房改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市属和区属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须由本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并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市、区房改办公室审批,由市、区“管理中心”划付,市、区财政局监督使用。其中用于购建住房的资金,须按正常基建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

  1.自建或购买住房出租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2.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已出售公房公共部位的维修;

  3.用于本单位干部、职工购买统建住宅、补贴出售住宅的补贴。


第五章 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

  1.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包括个人和单位按比例提供部分;

  2.其他住房储蓄。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基金的使用

  职工住房基金的使用须按《揭阳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程序审批,由经办银行监督,主要用于自住住房的购建和维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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