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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0: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业经揭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应聘或应邀到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工作的国外专家、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为发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友好人士。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协助我市制定科技、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革管理体制、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城乡建设规划及重要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经采纳后,保证了工程质量,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综合效益。

  (三)对我市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选题、研究计划的拟定及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点,提出咨询意见,并在技术上给予指点,取得新的突破。

  (四)在发展我市工农业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设备的研制中,积极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产品或市场信息;帮助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帮助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投入巨额资金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热心我市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六)对建立与我市友好的城市关系,在发展友好城市之间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和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交流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四条 授予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由聘请单位或建立友好关系的单位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提名(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提名的,应经其主管部门同意),送市外事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荣获“揭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市长亲笔签名的“揭阳市荣誉市民”证书及金质纪念章。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同时,适用于来揭阳工作的国内专家。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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