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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请示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0: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1995〕3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揭阳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物价局、经委、财政厅、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1995〕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物价局、经委、财政局、电力工业局联合测算,拟从1995年8月1日起(按抄表期抄见电量),我市市区建售、直供电价(含税)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大工业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0.6772元/千瓦时;基本电价9元/千伏安•月;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

  二、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电度电价0.824元/千瓦时;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总售价0.838元/千瓦时。

  三、一般商业用电总售价:1.08元/千瓦时。

  四、特种商业用电总售价:1.60元/千瓦时。

  五、住宅用电总售价:0.76元/千瓦时。

  六、稻田排灌总售价:0.36元/千瓦时。

  七、水厂用电:电度电价0.76元/千瓦时;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总售价0.774元/千瓦时。

  八、趸售给仙桥、梅云、磐东、渔湖、白塔、曼头山供电所及试验区公共事业公司的售电价格按0.6754元/千瓦时执行,上述各供电部门的售电价格报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联合核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揭阳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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