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3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揭阳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物价局、经委、财政厅、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1995〕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物价局、经委、财政局、电力工业局联合测算,拟从1995年8月1日起(按抄表期抄见电量),我市市区建售、直供电价(含税)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大工业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0.6772元/千瓦时;基本电价9元/千伏安•月;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
二、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电度电价0.824元/千瓦时;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总售价0.838元/千瓦时。
三、一般商业用电总售价:1.08元/千瓦时。
四、特种商业用电总售价:1.60元/千瓦时。
五、住宅用电总售价:0.76元/千瓦时。
六、稻田排灌总售价:0.36元/千瓦时。
七、水厂用电:电度电价0.76元/千瓦时;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总售价0.774元/千瓦时。
八、趸售给仙桥、梅云、磐东、渔湖、白塔、曼头山供电所及试验区公共事业公司的售电价格按0.6754元/千瓦时执行,上述各供电部门的售电价格报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联合核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揭阳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