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经过几次调整已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对比市直职工人平工资水平和物价增长幅度,离退休待遇仍偏低。为进一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 83 号)和《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金,具体意 见如下:
一、凡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社会保险事业局原核定的养老保险金,加上按粤府[1988]25号、(88)粤财行字第138号、粤人老[1988]4号、揭府〔1995〕3号、8号文规定的临时生活补贴后,按1993年统计局公布的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244元的30% (离休35%)切为基础养老金,剩下的为附加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又按1994年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336元的30%(离休35%)浮动,附加养老金按1994年与上年度的增长额以1 :0.5的比例浮动附加养老金。
二、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揭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揭府〔1994〕11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调整后计发的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支付。原企业负责按照粤府〔1989〕106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贴等,继续由企业发给,视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发给离退休人员。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以及截留、挪用社会保险事业局拨付的养 老保险费用的单位或责任人,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处理,请审计、税务、金融、财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给 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