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请示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粤教监〔199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1995年-1996学年度中小学收费问题请示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应收费项目
1.学费、杂费每学期每生的收费标准为:市、县、区重点高中学费180元,杂费120元;一般高中学费120元,杂费120元;职业高中学费120元,杂费120元。初中、小学的杂费分三类地区确定标准:经济较好地区初中120元,小学80元;一般地区初中100元,小学70元;经济较困难地区初中80元,小学60元。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每期每生160元。
3.借读生借读费。对户口不在本学区的学生,可在学杂费外加收借读费,每学期每生的收费标准为高中350元、初中250元、小学180元。
4.民办教师统筹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但每学期每生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照顾减免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控制在该校学生总数10%以内。
(二)代收代管费项目
代收代管费项目统一为课本费、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指有专设停车点,有专人管理的)、厨工费、水电费、教学仪器设备费、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含上机费)、班会费、体检费和学生证、学生手册、毕业证书费。代收代管费的标准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每学期收取的代收代管费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挪用或拖欠,并应向学生公布帐目。
各县(市、区)应将新的收费标准及办法上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二、收费管理
(一)高中可招收少量的计划外“择校生”,招收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10%,并须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和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对少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以上收费标准按揭府办〔1994〕47号文执行。
(二)严禁捐资助学与招生录取挂钩。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属政府行为。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单位和个人进行集资或以摊派形式要求家长、学生捐资。确需集资的,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后方能进行。捐资赞助不能与招生录取挂钩,不能与招生录取同时进行,不能以捐资赞助多少作为录取学生的条件。
(三)学校不得自行代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通过学校代收费的,应报县(市、区)以上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委托单位出具收据,不得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及使用学校收据。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未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审定的教材、教学辅导资料以及各种复习资料。如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硬要通过学校“搭车”收费和硬性规定学生订阅报刊杂志、资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抵制,必要时可请县(市、区)以上政府予以制止,或者向上级教育、物价部门检举揭发。
(四)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对禁而不止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教育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