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的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第1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3〕79号)的规定,对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办以下各类市场,均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注册:
(一)城乡集贸市场,包括摆卖摊店50个以上,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消费品综合市场、中药材市场和各类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和各类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三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进场经营,或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市场、商场(含日市、早市、夜市、街市、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市场);经房地产开发出卖摊位后形成的集中交易市场;名为商场、购物广场、中心,实际是多家参加经营的市场。
(二)三个以上卖方企业或个人参加经营,有固定场所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包括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木材市场和各类生产资料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三)三个以上卖方企业或个人进场经营、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和其它集中交易生产要素市场。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开办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分级管理;
(一)市级机关、团体和市属企事业单位、部队、外地单位(包括外省和省内其他市县单位)开办市场,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注册。
(二)县(市)级机关、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各镇(街道、管区)、村以及个人开办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注册。
(三)联办市场由主办方(单位与个人或外商联办的,由单位)隶属关系的市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批登记注册。部队、外地单位、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与其他单位(包括外商、私营企业或个人)联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注册。
(四)房地产开发商住楼内建市场,由开发商申请市场筹建,开发商隶属关系的市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批登记注册。市场建成后出卖(出租)给单位或个人开办,产权集中的,由购买者或承租者申请市场开业;产权分散的,由管理市场的机构申请市场开业;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批登记注册。
(五)经销专业产品所形成的市场,无开办单位的,由实施管理的单位申请,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批登记注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市场,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注册。
(七)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办理市场开办审批登记注册手续。
三、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
(二)开办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三)县(市、区)以上计划部门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通知及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或租用土地的协议书;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开办市场的文件;
(六)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四、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保证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筹建各类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在动工兴建以前30日内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办,经批准,领取《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市场竣工后,开办单位必须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市场登记证》,市场方准开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准予开办通知书,对不具备条件和不符合开办规定的,书面通知不准开办或停办。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市场不准动工兴建,不准刊登市场奠基的消息和发布市场广告,征集商户投资建设市场及招商、招租;未领取市场登记证市场不准开业经营,对进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强行进场经营者,视为无证经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开办单位要求新闻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发布或者刊登市场广告,必须持有《市场开办核准通知书》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通知书》或《登记证》的号码应与市场广告一起刊登。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或登记注册的市场,不得制作市场标牌在公共场所悬挂。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九、经登记注册的市场每年年检一次。
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变更登记费。
十、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开办的各类市场,应按本意见的规定,在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有以下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未经批准任意开办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批准开办即招商、招租或刊登市场广告的,责令开办单位退回招商招租筹集的资金,撤销租赁合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更正、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办理市场变更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参加市场年检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有关商品市场登记管理的其他事宜,按国家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