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揭阳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外商投资开办的工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外商是在我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按国家税法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征收的,不予征收;国家、省规定征收幅度的,按最低限额征收。
第四条 1993年12月前批准开办的企业,因国家税制改革而增加税负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部分税款。
第五条 在工业园区开办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企业依法缴足地方各种税款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返拨百分之五十还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期满三年内继续享受本条规定待遇。
第六条 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往后国家税法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兴建的厂房,其市政配套费、绿化费、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减按当地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征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费的收取,按国家、省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规定收取幅度的,按最低限额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企业可以拒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实行不定期清理并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制度,企业凭核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缴费。没有列上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也可向县以上物价部门投诉。凡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查处。
第十条 工业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由园区的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代收各种费项,并按规定返还各管理部门,并附清单。
第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申报程序公开和一次性审批制度。外商申报投资项目,在备齐有关资料,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申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表,填写投资项目名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申报投资项目,资料具备的,审批机关接到申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属重大项目或限制性项目的,审批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项目须转报省审批的,审批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资料齐备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并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登记手续,资料齐备的,银信部门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
第十五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进出口事务,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备的,海关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主要材料具备,缺少部分辅助材料的,可由企业出具保证函或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出具担保函,并在四个工作日内办妥。
第十六条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是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机构,为外商的投资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一)介绍投资环境、投资项目及合作伙伴;提供投资政策、法规及办事程序指南。
(二)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协助投资项目选址及用地、报建和设计施工等。
(三)协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协调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代办企业人员出入境、进出口物品报关等手续。
(四)接受外商委托,代办外经贸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港、澳、台同胞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