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揭阳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关于劳动就业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属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安排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就业要求的各类残疾人。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述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干部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第五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按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计算,应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0.5人,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但需交纳残疾人就业金;超过0.5人(含0.5人)的按一人计算。
(二)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
(三)持有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的《残疾人证》,或持有《伤残军人证》的在职干部职工,可计算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单位在自办的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所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该单位的安排任务。
第六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安排招用。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和大专院校、中专、技校的残疾毕业生应优先录用,并安排适当的工种。
第七条 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职工应给予照顾,保证其基本生活。
第八条 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实际缺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标准80%交纳残疾人就业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金的征收,按以下范围和程序办理:
(一)市属单位,中央、省、部队企业和外地驻揭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驻各县(市、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部队企业委托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征收的就业金2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所属单位,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
(三)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及其应缴纳的金额,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四)各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者,按应缴残疾人就业金总额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和罚款从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源:
(一)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金;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兴办福利企业合理提取的资金;
(三)残疾人福利基金专项拨款;
(四)社会专项捐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
(二)经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三)残疾人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开业时有偿使用的扶持金;
(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补贴;
(五)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金和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缴 金额50%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