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17号
揭东县、榕城区人民政府,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榕干渠的管理,确保市区居民饮水卫生,保障工农业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三洲拦河闸左岸渠首进水闸、新亨北河桥闸始,至榕城、渔湖交界处的彭南村止的引榕干渠段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引榕干渠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市引榕工程管理处负责干渠全面管理工作,并对干渠责任渠段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引榕干渠所在县(区)、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渠段的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城管、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干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引榕干渠(包括渠堤)系国家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确因建设需要,在干渠及护渠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必须提交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证明件,报经市引榕工程管理处批准,并缴纳占用干渠建设费,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
经批准报建工程,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干渠供水及渠堤安全。
本规定的护渠地是指从渠堤背水坡脚始,沿陆纵深四米范围内地域。
第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堤、护渠地上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工棚、畜舍、桥梁、杂物堆放场等。
第六条 在引榕干渠(含护渠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渠堤上垦地种植。
(二)在干渠上开设排污口,向渠内排放废液、污水。
(三)在干渠(包括渠堤、渠道)上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四)在渠堤、护渠地上进行爆破、取土、挖塘、埋葬等。
(五)在渠内设置捕鱼器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擅自在渠堤、护渠地上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清理、恢复原状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罚:
(一)在渠堤上堆放、向渠内倾倒垃圾杂物的,除责令其清理外,可并处罚款。
(二)在干渠上开设排污口的,除责令其拆除修复外,可并处罚款。
(三)在干渠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取土、挖塘等危害渠堤安全活动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警告、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从严论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