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2〕8号、粤府〔1993〕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临时因公出访审核审批工作进行调整,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人员申办、续办多次往返港澳公务护照(含三月期、半年期及一年期),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半年期及一年期的按规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三月期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批。上述出访任务批件由市政府出具。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人员申办一次性因公出国赴港澳公务护照,由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直接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批。上述出访任务批件由市外事办公室出具。
三、为充分发挥临时因公出访持证人员对发展我市对外经济和对外交往的促进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原则同意对经济部门(企业)的持证人员收取因公出访审批签证业务费,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以上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