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股份制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市股份制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推动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就我市股份制企业的有关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生产经营管理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策。国家主要通过制定、实施宏观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对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凡不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又不需要国家平衡条件的项目,国家不再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二、劳动工资管理
(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在国家宏观政策管理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
(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五)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安排各类职工的工资关系。
(六)企业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并逐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
(七)劳动部门对股份制企业职工的招聘调动。应主动提供服务。
三、人事管理
(一)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国家股的董事人选须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先征求干部主管机关的意见,经同意后参加股东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干部主管机关备案。
(二)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由各股东选派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凡作为候选人的国家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与干部主管部门商定。
(三)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聘境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调动,在同一地区内的,可由企业之间直接协商确定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地区调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国家干部应聘到股份制试点企业工作的,经办理调动手续后,其人事档案保存于市人才交流中心。
四、财务管理
股份制企业要依照省财政厅、省体改委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搞好资金管理,按经营范围和投资项目,合理安排股金投向。银行、审计部门对企业资金的运作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对业务招待费,应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三)搞好利润分配的管理。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按当年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息(我市现有企业未设优先股,暂不存在此问题);(5)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
五、会计制度
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 27号)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股份制企业要执行通用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项目,企业可自定内部管理所需的报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账目必须提供给股东查阅。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证报告。
六、审计制度
股份制企业必须依照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审法发〔1992〕 180号),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监督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应将审计结果向政府报告。
七、股权证管理
凡属定向募集的内部公司,其发售股份按规定采取股权证形式,不得印制股票。股权证的发行和转让,须依照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省体改委《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两份文件的通知》(粤体改〔1993〕 26号)进行管理。
(一)各企业对股份必须进行登记造册,不得弄虚作假
(二)“揭阳市证券登记中心”是省证监委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负责我市股份制企业证券的登记、发行、过户等工作。各企业必须向该中心提供股东花名册等有关资料,所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权证,均应委托该中心集中管理,否则不得增资扩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权证,须按省证监委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内部职工股额,股权调整,将股息红利作为红股分派给内部职工等,须经市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审核,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执行证券转让有关规定。
八、国有资产管理
股份制试点企业要贯彻执行省体改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粤国资〔1992〕 59号),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工作。
(一)国有股权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造为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管理。
(二)国家股权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指派。国有法人股代表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委派。
(三)国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国资管理部门组织收取,国有法人股的股利收入由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收取。
(四)凡取得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都必须依据省国土厅、省体改委《关于转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土字〔1992〕 39号)切实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凡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必须经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入股。
九、组织领导
我市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市体改办要负责审核申报、实施监督、综合协调等工作;计划、银行、审计、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劳动、国资、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登记中心和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要坚持原则,加强服务。坚决杜绝乱收费、乱 摊派现象,凡无偿服务的项目一律不准收费,确须收取业务服务费的也要执行最低限额,尽量给予照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为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确保我市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