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1994〕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审批问题,在上级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正科级(包括由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正科级干部。下同)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副科级需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政府备案。其余职级行政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行政监察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