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30号
揭东县、榕城区人民政府,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揭阳电力工业局《关于省网电提价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省网电提价后调整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的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委、省电力工业局粤价重字〔1994〕288号《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电价和调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和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精神,经组织测算,拟从1994年9月1日起(按抄表期抄见电量)对我市市区趸售、直供电价(含税)作如下调整:
一、大工业用电(两部制)
电量电费:0.462元/千瓦时
基本电费:9元/千伏安·月
两费:0.1704元/千瓦时
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
二、普通工业用电
电费单价:0.57元/千瓦时
两费:0.20元/千瓦时
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
总售价:0.784元/千瓦时
三、非工业用电
电费单价:0.72元/千瓦时
两费:0.20元/千瓦时
总售价:0.92元/千瓦时
四、住宅用电
电费单价:0.62元/千瓦时
两费:0.12元/千瓦时
总售价:0.74元/千瓦时
五、商业用电
(一)一般商业用电
电费单价:0.88元/千瓦时
两费:0.17元/千瓦时
总售价:1.05元/千瓦时
(二)特种商业用电
电费单价:1.28元/千瓦时
两费:0.22元/千瓦时
总售价:1.50元/千瓦时
六、稻田排灌0.33元/千瓦时,其它按各分类用电价收取。
七、水厂用电
电费单价:0.52元/千瓦时
两费:0.20元/千瓦时
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千瓦时
总售价:0.734元/千瓦时
八、趸售给渔湖、梅云、仙桥供电所按现行电价不变;趸售给东山、磐东、白塔、曼头山供电所电价按0.6276元/千瓦时执行。上述各供电所供电范围的居民、村民的住宅用电按现行电价执行,不得提价,其余各分类用电价报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联合核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经济委员会
揭阳市财政局
广东省揭阳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