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揭阳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我市趸售电价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我市趸售电价的意见
揭阳市人民政府:
鉴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省电网亏损日趋严重,生产资金紧缺,省物价局、省经委、省电力工业局粤价重字〔1994〕288号文通知,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9月1日起调整省网电价,省网趸售给我市的电量电价提高0.095元/千瓦时,地方电源上网电量分担核电差价0.0425元/千瓦时,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仍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根据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精神,经组织测算,我市趸售电价(含税)拟从1994年9月1日起(按抄表期抄见电量)作如下调整:
一、各县(市)的住宅用电(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都应按现行电价执行,不得提价。
二、集资、戴帽电0.5326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473元/千瓦时,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基金及负担市地方电厂上网电量核电差价共0.0596元/千瓦时。
三、面上趸售电0.6276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473元/千瓦时,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基金及负担市地方电厂上网电量核电差价共0.0596元/千瓦时,市燃料附加费0.0508元/千瓦时,地方电网建设费0.0442元/千瓦时。
四、普宁市、揭西县省网计划分配指标电量部分给予优惠0.035元/千瓦时,两费不属优惠范围,总电价为0.5926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438元/千瓦时,两费0.1546元/千瓦时(省0.0596元/千瓦时,市0.095元/千瓦时)。
五、五经富年计划指标350万千瓦时内,其电量电费0.25元/千瓦时,两费0.1546元/千瓦时,超过部分按山区县(市)优惠电价收取。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揭阳市物价局
揭阳市经济委员会
揭阳市财政局
广东省揭阳电力工业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