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各地与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外地驻揭阳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揭办事机构)是指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派驻我市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门、单位对其派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实施管理;负责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来揭人员的接待工作;促进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我市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第三条 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对驻揭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立驻揭办事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各市人民政府均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
(二)外省和广东省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
(三)中央部属事业单位和国内企业,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
第五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如需设立驻揭办事机构,可向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函件,提出申请,并提供所设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级别以及拟设办公地址的证明材料等文件。经揭阳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地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凭揭阳市人民政府的复函,到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挂牌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其人员符合我市干部调入条件的,可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办事处五名,联络处三名。各办事处(联络处)可凭《驻揭办事机构登记证》向住地公安部门提出常住户口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入户。
驻揭办事机构常住户口指标外的其他人员,可向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手续。
第七条 各办事处(联络处)均可在我市申报成立企业,行政上归属办事处(联络处)领导。其申办手续:由办事处(联络处)向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驻揭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方便;各办事处(联络处)在揭开展工作中遇到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性质及内容,与市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各驻揭办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与我市有关单位或部门发生争议的,由市有关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条 驻揭办事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揭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驻揭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各做一次工作总结,除书面报告派出地政府或部门外,应抄报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驻揭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负责人及改变办公地址时,均需及时报揭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各地驻揭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在揭设立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