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理顺关系,顾大局,讲风格,求发展”和适当照顾各自既得利益的原则,特就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税收征管、财政划分和企业归
属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税收征管问题
(一)根据揭府办〔1992〕7号文和有关税收征管规定,1992年在原榕城区区域内划归揭东县以及此后各区和揭东县异地设立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征税。
(二)为使各区新的财政体制与企业税收征管同步进行,榕城、东山和试验区企业的税收按属地征管的原则从1994月9月1日起实施。
(三)国营企业的利润、所得税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征收。
(四)市属国营、集体和“三资”等企业,外地在揭阳市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继续由市税务部门征收,税收收入归市级财政
(五)各异地设立的企业要按“属地征税”的规定办理税务和工商管理的变更手续
(六)如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发生争议,由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裁定。
二、揭东县在市区企业税收收入问题
鉴于1992年揭阳县分拆时,揭东县在市区的企业税收已打入该县财政收入包干基数,实行“属地征税”以后,将直接影响揭东县的财税收入。因此,在保证揭东县财政既得利益,又不削弱榕城区利益的前提下,对实行“属地征税”后出现的税收转移等问题,通过财政渠道按以下原则解决:
(一)揭东县在市区的企业户数及税收收入,以1993年实绩为基数(企业户数及税收收入实绩由市税务局核定),逐年由相关城区的财政按进度逐季上解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专项划补揭东县财政。年终进行清算。
(二)按新的财政体制,逐年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揭东县财政税收返还指标,增大相关城区财政的税收返还结算指标。
(三)上述企业1994年1月1日后如已搬出市辖区或其税收收入少于核定基数,年终清算时,经市税务局核定,由市财政局分别扣回揭东县的划补基数,减少相关城区的上解基数。同时相应调整税收返还结算指标。
榕城、东山与试验区相互在对方设立的企业实行“属地征税”后出现的税收转移问题,也通过财政按上述原则处理。
三、榕城、东山、试验区财政基数划分问题
(一)划分原则:按1992年市核定榕城区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以1993年财政决算的收支数(不含原试验区本级数)进行换算的原则,计算出各区财政包干的收支基数,并分别确定各区的财政体制。
(二)基数的核定:1、按上述计算口径(下同),以1993年各区财政收入扣除专款收入后的区财政收入为计算基础数,计算出各区所占的比重后,分别确定各区的包干收入基数。2、以1993年各区财政支出扣除专款及一次性支出后的财政支出为计算基础数(考虑到东山区是新建区,区级行政编制没有经费来源,增加该区行政编制120人,按人年平均支出5400元计算,共65万元,增大其财政支出基数),计算出各区所占的比重后,分别确定各区的财政包干支出基数。
(三)为支持各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工作,原定各区财政收入超包干基数部分上解市10%,改为上解5%,这部分资金由市统筹调配,重点解决榕城、东山、试验区财政支出有关问题。
(四)榕城、东山、试验区各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财政体制,独立行使财政职能的时间从1994年9月1日起实行。9月1日前,各区财政收支数归各区;今年9至12月的税收收入转移数,由市财政按1993年核定基数的月平均数划转。
(五)各区独立行使财政职能以后,财政收入按所辖区域征收。
(六)为理顺市与各县(市、区)的财政关系,原上调市直机关人员工资随调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
四、各种税费的划分(分配)问题
(一)农业税按今年下达各区的征收任务数,以实物(原体制征收代金的以代金)按区域征收,收入归当地财政。
(二)农业特产税按原榕城区下达各镇(办事处)1994年的收入任务数,由各区按区域征收,收入归当地财政。上交省市部分按各区收入任务所占比例计交。
(三)耕地占用税1994年9月1日以后,批准征用土地按区域由财政征收;1994年8月31日前已批准的征用土地,耕地占用税已征收的,划归榕城区财政;未征收入库的税款随地由所辖管区财政征收,收入归当地财政。其中,1993年底以前国土部门已批准的市区东山规划区统一征用土地的耕地占用税,未征收的,征收后按榕城和东山各50%分配。市区征收的垦复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市、区留成部分的使用按1993年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期决定办理。
(四)垦复基金的收取随同耕地占用税征收意见处理。|
(五)已征收的农业税十六年补偿款,已收的归榕城区;未征收的随地征收,收入归当地财政;农业税减免任务随地核减。
(六)堤围防护费由各区按区域代征,征收金额全额上交市财政局。
(七)土地有偿出让金。1994年8月31日前,市已收入且和原榕城区未结算的资金,区级25%部分按榕城区60%,东山区40%的比例分配;尚未收取的出让金属地征收。其中,1993年底前市区东山规划区已统征但尚未出让的区级25%部分出让金,按榕城和东山各50%分配。
(八)规划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土地有偿出让金的原则处理。
(九)清理征占用地罚没收入款,按榕城50%、东山50%比例分配。
(十)粮食亏损挂帐1296.59万元,按1992年各区粮所实际挂帐额所占比例分配。榕城804.4万元,占62.04%;东山153万元,占11.8%;试验区339.19万元,占26.16%。省借给粮食专项周转金470万元,按各区负担亏损挂帐比重分配;榕城292万元、东山55万元、试验区123万元,到期由各区负责归还省财政厅,并按规定逐年消化粮食亏损挂帐数额。
(十一)1994年和1995年省拨海关建设补助款390万元,归还海关建设工程贷款及利息、结算还揭东县后,存余部分,按粮食亏损挂帐比重分配。
(十二)市储备粮补贴78.93万元,按各区所在收储单位的收储量分配;榕城区42.71万元,东山区20.12万元,试验区16.1万元。
(十三)国家周转粮补贴3.66万元,按各区所在仓库存量分配;榕城区2.33万元,东山区0.96万元,试验区0.47万元。
(十四)粮食平价亏损指标106.3万元,按1992年市定方案,即按粮食系统职工人数、国家周转库存粮和粮食库容等情况进行分配;榕城区71.79万元,东山区19万元、试验区15.51万元。
(十五)财政结余按各区域归属各区财政。
(十六)原榕城区本级预算周转金归榕城区财政、各镇周转金归各区域财政。原榕城区本级扶持生产周转基金分配,东山区和试验区各50万元,余额归榕城区。
(十七)其他具体问题及专项补贴、专项上解等分别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企业归属问题
根据揭市发〔1994〕11号精神,确定如下分配原则:
(一)原揭阳县分拆时,分给榕城区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农村和“七站八所”,在榕城辖区内的归榕城区所有,在东山辖区内的归东山区所有;一厂多制的归属总厂。
(二)设市后新办的全民、集体企业。属企业办的按一厂多制企业的处理原则确定归属;原榕城区管理机关办的,原则上维持现状。挂靠企业如没有经济瓜葛的,划归东山区管理。
(三)合资使用和“三来一补”企业按中方合作方确定隶属关系。中方合作方在东山的归东山区所有,在榕城的归榕城区所有;如中方有多家合作方的按股份大的一方确定归属。独资企业原则上以属地确定归属,如外商要求继续由原管理单位管理的,则按外商的意愿确定归属。
(四)原属榕城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供应总公司向市申请,要求划归市管理,考虑到农机公司的系统性很强,上市后便于向上联系工作;同时,该公司经营免税,经济上没有大的利益矛盾。因此,同意该公司上划为市属公司,人财物一并上划,从今年9月1日起归口市经委管理。
六、山东围垃圾处理场建设问题。
(一)继续由榕城区牵头建设;原市政府决定补贴300万元不变,由市财政分期划拨。
(二)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其余资金,按榕城、东山、试验区各自财政收入的比重分担(由市财政划转)。
(三)榕城区原拨给东山街道办事处用于修建垃圾专用道路的建设资金77万元,东山区应按要求负责把道路修好。
附件:1、划归东山区的国有、集体企业;
2、划归东山区管理的“三资”企业;
3、划归东山区的“三来一补”企业。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划归东山区的国有集体企业
划归东山区管理的“三资”企业
划归东山区“三来一补”企业